张学良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
作者: [ 2015-12-23 ]
张学良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张学良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信息公布活动,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基金会的发展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(征求意见稿)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,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,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。
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、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。
第四条 基金会应公开的信息如下:
1. 年度工作报告、审计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公布;
2. 公益项目的信息;
3. 机构信息,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、理事会成员情况、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、联系方式等;
4. 资助项目的申请、审批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.
第五条 一切违反国家、捐赠人、受益人和基金会自身权益的信息均不予公开。
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、捐赠人、受益人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,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。
第七条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,视为不同意公开。
第八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、概况、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、评审程序;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;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,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平台为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网站、东北大学校友总会网站、东北大学网站、东北大学校友总会微信平台及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布媒体等。
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,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;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;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,制作信息公布档案,妥善保管。
第十一条 秘书长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,并对信息管理负责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,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张学良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张学良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信息公布活动,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基金会的发展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有关规定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(征求意见稿)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,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,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。
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、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。
第四条 基金会应公开的信息如下:
1. 年度工作报告、审计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公布;
2. 公益项目的信息;
3. 机构信息,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、理事会成员情况、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、联系方式等;
4. 资助项目的申请、审批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.
第五条 一切违反国家、捐赠人、受益人和基金会自身权益的信息均不予公开。
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、捐赠人、受益人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,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。
第七条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,视为不同意公开。
第八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、概况、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、评审程序;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;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,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平台为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网站、东北大学校友总会网站、东北大学网站、东北大学校友总会微信平台及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布媒体等。
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,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;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;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,制作信息公布档案,妥善保管。
第十一条 秘书长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,并对信息管理负责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,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张学良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张学良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
